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解读: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还是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八个高能耗行业,具体的行业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附件1 (www.gov.cn)。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解读:碳排放配额还是以免费为主,这点比欧盟强。欧盟将逐步退出免费配额,也就是说每排放一吨碳都要付费。 想参与的企业要再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详见附件1 (mee.gov.cn)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解读: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占比还是比较低的,少于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目前之前看比较有前途的是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的市场空间还是不大,还得走VER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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