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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运行情况

[罗戈导读]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30·60”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前言

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30·60”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国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文章在回顾我国碳市场发展进程、运行机制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碳市场活跃度不高、专业人才匮乏、市场分割、产品较为单一、交易价格相对偏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CCER定价机制、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完善碳市场监督机制、探索碳市场金融属性、扩大行业覆盖范围等政策建议。

01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作为气候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碳市场的发展对明晰碳排放产权、促进产业的低碳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碳市场自2002年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全国性市场与8家试点市场共存的市场。总的来说,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对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经济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碳市场发展进程

我国碳市场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2012年,通过《京都协议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参与国际交易。第二阶段,2013-2020年,我国各个碳排放交易试点依次开展,除配额交易外,还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碳排放,建立国内核证减排市场。但由于CCER呈现出自愿减排交易量少、个别项目不规范、供需不平衡等特征,于2017年3月被暂停项目备案,存量CCER仍可在市场交易。第三阶段,2021年至今。2021年7月16日建立全国碳排放市场,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是全球目前规模最大的碳现货市场。

(二)碳市场运行机制

我国碳市场运行机制主要有配额管理机制、CCER抵消机制、MRV管理机制和碳价调控机制。

一是配额管理机制。配额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碳配额为主、CCER 为辅。碳配额发放主要有两种模式:免费发放和付费(拍卖或者固定价格),以免费发放为主,付费占比较低。8家试点碳市场中只有6家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配额发放(北京和湖北试点碳市场只有免费配额发放机制),全国碳市场则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

二是CCER抵消机制。除了配额之外,碳市场也可以采用CCER作为抵消机制,碳排放强度较高的控排行业可以选择购买更多的CCER抵消部分碳排放,碳排放强度较低的控排行业和非控排行业也可以选择购买CCER后再次售卖给碳排放强度较高的控排行业。全国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对抵消上限、项目时间限制、项目地域限制和项目类型限制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三是MRV管理机制。为保证全国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中碳排放数据的质量,我国参照CDM体系建立了MRV管理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测量、报告和核查。

四是碳价调控机制。碳市场还设置碳价调控机制对碳价进行管理,以防碳价格波动过大,主要是对碳价涨幅、交易者头寸和交易量等进行调控。

(三)碳市场发展现状

一是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交易,碳市场启动当日成交量超过410万吨。全国碳市场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约期末,11/12月配额成交量分别占总成交量的13%/70%。首期履约期结束后,碳市场进入平淡期,交易意愿降低,交易量大幅回落。

从成交金额看,全国碳市场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累计成交额104.9亿元。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额18.24亿元,占总成交额17%;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额86.66亿元,占总成交额83%。

从成交价看,全国碳市场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日成交均价处于30~65元/吨之间。

二是试点碳市场。从2011年10月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和福建等地逐次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由于各个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结构和碳市场制度设计等存在较大差异,其交易量、成交金额和成交价也呈现较大差异。

从成交量看,广东、湖北、深圳碳市场的交易量处于前列,北京、上海碳市场处于中等规模,重庆、天津和福建碳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市场较为低迷。广东和湖北碳市场交易量占比超过六成,广东碳市场的日交易量大幅领先其他市场。此外,作为上海碳市场配额净买入主力的发电行业在2020 履约年度率先纳入全国碳市场,使得上海配额分配总量减少约1/3,2021年上海碳市场现货成交量和成交额同比下降59%。

从成交金额看,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约104.9亿元,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约95.8亿元,两者规模相当。广东、湖北和深圳碳市场的交易金额处于市场前列,北京、上海碳市场则是处于中游水平,重庆、天津和福建碳市场的交易金额处于较低水平。

从成交价看,全国碳市场日成交均价处于30~65元/吨之间,试点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处于2~95元/吨之间,试点碳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平均碳价呈现先下降后回升的趋势。北京和上海碳市场的碳价处于较高水平,重庆、天津和福建碳市场的碳价则较低。北京、深圳和广东碳市场的价格波动性最大,湖北、天津碳市场的价格较为稳定。

三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是碳市场的重要补充部分,截至目前,发改委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2871个,备案项目861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备案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CCER审定的项目类型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以风电、光伏、水电项目为主。2014-2021年间,前七大碳交易试点共成交CCER4.42亿吨,其中上海碳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1.71亿吨。

2022年全国CCER交易量为795.9万吨,同比2021年下降95.5%,主要是因为市场中流通的CCER有限,且全国碳市场没有CCER抵消的需求。试点碳市场中,2022年的市场成交主要集中于上海和天津,占总成交量的65%以上。根据CCER项目的类型、地域和时间差异,2022年CCER成交价格在20元/吨至80元/吨不等。

02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

1.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体系

目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行体系,由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7个试点地区及四川省、福建省两个非试点地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组成。

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各地区自行设立,独立运行,部分地区采用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合并设置的方式运作,部分地区则分别设立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登记与交易区分管理的方式运作,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记录全国碳排放配额(“CEA”)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该机构及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CEA归属的最终依据;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负责记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注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包括CEA及其他可能的交易产品)。目前,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尚未成立,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相关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相关工作。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注册登记机构/系统及交易场所如下表:

2.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1)碳排放配额发放

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控排企业纳入情况等因素考虑碳排放额度,并最终将相应配额分配给每家控排企业,控排企业需要通过改进技术、节能减排使得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额小于或等于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以完成相应的碳减排目标。

(2)履约周期及配额清缴

控排企业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每一履约周期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其碳排放配额仍系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分配),目前地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履约周期均为一年。

控排企业应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如控排企业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出售,除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的富余碳排放配额将在每个履约周期届满时归零外,其他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的富余碳排放配额均可以由该控排企业在后续履约周期中自行结转使用或继续进行出售,暂未有配额归零的结转期限限制。

控排企业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完成清缴,也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根据交易规则不同,该比例为5%-10%不等)使用CCER及相应地区各自核证的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以完成配额清缴。

(3)MRV与监管机制

MRV机制指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具体而言,监测和报告环节包括制定并实施监测计划、进行排放报告,而核查环节则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工作。MRV机制是保证排放权交易体系得以实施,并取得预期环境效果的关键步骤,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石。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在地区均出台了分行业排放数据测量与报告的方法、指南及第三方核查规范,并建立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电子报送系统,以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根据国家及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控排企业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可能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等行政处罚。

3.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现状

(1)覆盖种类与范围

目前,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仅为二氧化碳,覆盖行业范围集中在电力、热力、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能耗行业以及商业、金融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亦仅为二氧化碳,覆盖行业范围为发电行业,预计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逐步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其他七大高能耗行业,具体如下表:

(2)交易主体

根据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除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允许个人参与交易外,其他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均包括纳入各自地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符合交易规则的法人机构及个人(对参与交易的法人机构及个人具体要求及标准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略有差异,通常涉及参与主体的注册资本、存续时间、是否具有投资能力、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CCER交易主体包括纳入各自地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减排项目业主及其他机构,个人交易则暂未开放。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目前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的系2225家电力企业,但相关交易规则暂未明确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标准与条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CCER清缴主体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减排项目业主及其他机构与个人交易暂未开放。

(3)交易标的

如前文所述,除四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外,其余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包括相应地区/全国的碳排放配额及CCER。除碳排放配额及CCER以外,部分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可交易相应地区自行核证的自愿减排量,如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CER”)、广东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福建林业碳汇项目(“FFCER”)、成都“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量(“CDCER”)、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等。

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交易标的之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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