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的“巴黎行动计划”提出,缔约国所做的减排行动应当可检测(Measurable)、可报告(Reportable)和可核实(Verifable)的“三可”(MRV)概念。此后,欧盟、美国等都向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提出了建立国际海运MRV的建议,但由于IMO出台一份全球有效适用的国际方案,需要综合评价,并通过多次会议讨论,耗费时间较长。
欧盟一直是环境保护的先驱者,对各种绿色航运技术的开发意识和热情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发展也都处于世界前列。于是,欧盟率先推进了欧盟MRV机制,以期加快IMO的谈判进程,促进全球绿色航运建设。
2014年12月17日,欧盟理事会宣布达成一项关于“航运业CO2排放检测、报告和核实机制”(EU Regulation for 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System)的政治协议,从2018年起将对停靠欧盟港口的5000 GT以上的船舶进行碳排放监测。
图1 欧盟EU 关于船舶的MRV规则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MRV制度是碳交易体系的实施基础,科学完善的MRV监管体系,可以实现利益相关方对数据的认可,从而增强碳交易体系的可信度,是碳市场平稳运行的保证,也是企业低碳转型、区域低碳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
MRV规则主要三大部分:核算、监测和报告。
(1)核算部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法;
(2)监测部分:规定了监测计划和实施要求;
(3)报告部分:规定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图2 MRV规则基本概念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基本流程如下:
图3 MRV规则基本流程
1 核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可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或基于测量的方法。基于计算的方法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基于测量的方法是指通过相关仪器设备对温室气体的浓度或体积等进行连续测量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同一排放主体可以选用基于计算或基于测量的方法,如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应通过基于计算的方法对其结果进行验证。
1.1 基于计算的方法
基于计算的方法主要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
1.1.1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法一般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来获得排放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1.1.1.1 量化公式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1)式计算:
其中直接排放包括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间接排放主要包括电力和热力排放。对于具体排放示例,排放主体可参考下表示例。
排放类型 |
排放示例 |
|
直接排放 |
燃烧排放 |
如:煤、石油、天然气、汽油、煤油及柴油等燃烧排放 |
过程排放 |
如:水泥、石灰、钢铁和化工产品等生产过程排放 |
|
间接排放 |
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 |
具体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及电力和热力排放计算如下:
1)燃烧排放
燃烧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计算得到,具体计算公式按(2)式:
式中:
i——不同燃料类型;
消耗量——吨(t)或立方米(m3);
低位热值——十亿千焦/吨(TJ/t)或十亿千焦/立方米(TJ/ m3);
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十亿千焦(t-C/TJ);
氧化率——以分数形式表示,%。
在燃烧排放中,消耗量指各种燃料的实物消耗量,如煤、天然气、汽油和其他燃料等;低位热值是指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是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氧化率是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例。低位热值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缺省值见附录A表A-1;氧化率的缺省值为100%。上述参数在具体行业中的取值和检测方法见行业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2)过程排放
过程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在生产产品或半成品过程中,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排放中,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指原材料使用量,或产品、半成品的产量。具体过程排放计算按(3)式:
式中:
j——不同种类的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
活动水平数据——吨(t)或立方米(m3);
过程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吨(tCO2/t)或吨二氧化碳/立方米(tCO2/m3);
考虑到只有部分行业存在过程排放,因此暂不提供过程排放因子,具体见行业方法。
3)电力和热力排放
电力和热力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电力和热力排放中,活动水平数据指电力和热力等的消耗量。具体电力和热力排放量计算按(4)式:
式中:
k——电力和热力等;
活动水平数据——万千瓦时(104kWh)或百万千焦 (GJ);
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tCO2/104kWh) 或吨二氧化碳/百万千焦(tCO2/GJ)。
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附录A表A-2。
1.1.1.2 数据获取
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活动水平数据包含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等。对于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排放主体可通过以下方法:
a)外购的燃气、电力和热力等消耗量数据可通过相关结算凭证获取;
b)燃料(如煤、柴油和汽油等)和原材料的消耗量数据,可通过报告期内存储量的变化获取,具体计算按(5)式:
c)产品产出量数据可通过存储量的变化获取,具体计算按(6)式:
d)半成品产出量数据可通过存储量的变化获取,具体计算按(7)式:
2)相关参数获取
相关参数包括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过程排放因子和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等,获取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a)检测值:检测值的来源包括排放主体自主检测、委托机构检测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数值。自主检测及委托机构检测应遵循标准方法(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使用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数值时,应保留相应凭证。
b)缺省值:本指南和行业方法中所提供的数值。
鼓励排放主体对相关参数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和结果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直接作为相关参数的数据值。在缺乏检测值的情况下,排放主体采用本指南或行业方法中的缺省值。
1.1.2 物料平衡法
在温室气体排放计算中,物料平衡法是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对排放主体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中的含碳量进行平衡计算的方法,计算按(8)式:
式中:
排放量——吨(t);
投入物量——吨(t);
投入物含碳量——吨碳/吨(t-C/t);
输出物量——吨(t);
输出物含碳量——吨碳/吨(t-C/t);
i, j——不同投入和输出的物质。
1.2 基于测量的方法
基于测量的方法,指通过连续测量排放主体直接排放的气体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或体积等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主体可以通过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 简称“CEMS”)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实时测量。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安装位置和运行管理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减少测量偏差,降低不确定性。
通过基于测量的方法得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主体应通过基于计算的方法进行验证。
1.3 不确定性
在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排放主体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的不确定性以及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措施进行说明。
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缺乏完整性:由于排放机理未被识别,无法获得监测结果及其他相关数据;
2)数据缺失: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获得或者难以获得相关数据,因而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估算、经验数据;
3)数据缺乏代表性:例如已有的排放数据是在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行时获得的,而缺少机组启动和负荷变化时的数据;
4)测量误差:如测量仪器、仪器校准或测量标准不精确等。
排放主体应对核算中使用的每项数据是否存在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行识别和说明,同时说明降低不确定性的措施。
具体不确定性量化方法参考附录D。
2 监测
监测是指排放主体为获取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监测的实施等。
2.1 监测计划
排放主体在报告期开始前应制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排放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放主体名称、报告年度、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2)排放主体的边界;
3)核算方法的选择和相关说明:
选择基于计算的方法时,若采用排放因子法,应对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和相关参数的选择及获取方式进行说明,采用检测值的参数,应提供检测说明;若采用物料平衡法,应对方法内容作相关说明;
选择基于测量的方法时,应对测量实施操作进行说明,包括仪器选取、技术性能、安装位置和运行管理等。
4)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及拟采取的措施。
监测计划在同一报告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若发生更改,应上报主管部门。排放主体应对监测计划的更改进行完整的记录。
2.2 监测实施要求
排放主体应根据核算方法的不同,对活动水平数据、相关参数和测量参数等进行监测。
若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排放主体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进行监测。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主要指对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的监测,如烟煤、汽油、电力和热力的消耗量等,具体可采用结算凭证或存储量记录等方式;相关参数的监测主要指对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和过程排放因子等的监测。若排放主体选择检测的方式对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则应遵循标准方法。
若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排放主体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浓度或体积进行监测,可采用实时监测或其他方式。
3 报告
年度排放报告由排放主体编制,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由排放主体提交主管部门。
3.1 报告编制
年度排放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1)排放主体的基本信息,如排放主体名称、报告年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2)排放主体的排放边界;
3)排放主体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工艺流程(如有);
4)监测情况说明,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与更改情况、实际监测与监测计划的一致性、温室气体排放类型和核算方法选择等;
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a)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若选用排放因子法,应报告燃烧排放中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对应的相关参数的量值及来源;过程排放中分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类型的消耗量(产出量)和排放因子的量值及来源;电力和热力排放中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的消耗量。
若选用物料平衡法,应报告输入实物量,输出实物量,燃料或物料含碳量等的量值及来源相关信息。
b)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时,应报告:排放源的测量值、连续测量时间及相关操作说明等内容。
6)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及降低不确定性的方法说明;
7)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如CO2清除等);
8)真实性声明。
具体年度排放报告格式见附录C。
3.2 数据质量控制
为使年度排放报告准确可信,排放主体可通过以下措施对数据的获取与处理进行质量控制。
1)排放主体应对数据进行复查和验证。
数据复查可采用纵向方法和横向方法。纵向方法即对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包括年度排放数据的比较,生产活动变化的比较和工艺过程变化的比较等。横向方法即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比较,包括采购数据、库存数据(基于报告期内的库存信息)、消耗数据间的比较,不同来源(如排放主体检测、行业方法和文献等)的相关参数间比较和不同核算方法间结果的比较等。
2)排放主体应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调整。
当仪器不满足监测要求时,排放主体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对该测量仪器进行设计、测试、控制、维护和记录,以确保数据处理过程准确可靠。
3.3 信息管理
排放主体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核算方法相关信息:
选择基于计算的方法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a)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和参数的相关资料(如活动水平数据的原始凭证、检测数据等相关凭证);
b)不确定性及如何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说明。
选择基于测量的方法时,应保存以下内容:
a)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测量仪器证明文件;
b)连续测量的所有原始数据(包括历次的更改、测试、校准、使用和维护的记录数据);
c)不确定性及如何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说明;
d)验证计算,应保留所有基于计算的保存内容。
2)与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相关的管理材料;
3)数据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文件;
4)年度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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