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及自动化水平,增强本质安全,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临海市危险化学品治理攻坚实施方案》(临安办〔2018〕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定范围、定标准、定时间、定职责的“四定”要求,全面提升设备和自动化水平,实现物料输送管道化、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增强本质安全,为我市奋力谱写“两个高水平”崭新篇章,建设活力品质幸福临海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临海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一)工作目标。
2019年3月底前,所有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一企一方案”的要求,完成设备及自动化提升方案编制。
2021年12月底前,各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制定的“一企一方案”,完成设备及自动化提升,切实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显著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职责分工。
1.提升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安委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及自动化提升工作,视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各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时保质完成提升工作。
3.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提升工作。
4.市安监局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负责提升工作业务指导,严把安全生产审查关。
5.市发改局负责严把项目备案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备案。
6.市经信局负责严把技改项目备案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备案;结合智能制造,向上争取补助资金,牵头提出补助方案。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升过程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
8.市环保局负责严把环保审批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9.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10.市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11.其他各有关单位要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提升工作。
(一)设备提升重点要求。
1.反应单元。
已过设计年限且未经有资质单位检测合格的反应釜不得使用;已过设计年限的反应釜一律不得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使用。
不得使用敞口反应釜。
易燃、易爆工艺装置的直接放空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阻火器的选型须经设计院确认。
反应釜的选型应结合物料特性、反应特点等,尽量减少搪玻璃通用反应釜的使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报废条件,或因故无法检验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淘汰。
鼓励采用连续反应器、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设备。
2.储存单元。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应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沸点低于45℃的液体应采用低压或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当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
环氧乙烷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储罐气相空间应充氮保护,设水喷淋设施,不得在装置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储存可燃液体的塑料吨桶应集中设立堆放区,并设置防流淌措施,不得在生产场所、厂区道路边存放。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必须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易燃、易爆储罐不得采用塑料材质,超过5m3室外危险化学品储罐不得采用塑料材质,用于储存盐酸的塑料储罐,必须强制淘汰。
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强腐蚀性的液体物料的设备不得使用玻璃管液位计。
物料计量鼓励采用机械或自动计量方法,减少液体计量罐的使用。
3.物料输送。
液体物料应采用管道输送,鼓励采用在线定量输送;数量较少难以实现管道输送的应进行专门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
固体物料的投料或输送应采用密闭化方式,鼓励采用管链或气流输送。
输送腐蚀性或有毒介质的管道应架空或地面敷设,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该类管道在低点处不得任意设置放液口,可能排出该类介质的场所应设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严禁直接埋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可燃、易燃液体的输送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或真空的方式抽压,应采用便携式泵或固定泵输送。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物料应采用无泄漏的磁力泵、屏蔽泵等。
易发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固体物料应采用粉粒料氮气闭路循环系统输送,并设置氧含量报警仪。
易燃、易爆物料的输送管道应采用导静电材料。
4.换热单元。
不应采用玻璃换热器。
鼓励使用碳化硅换热器。
鼓励使用乙二醇等传热介质。
鼓励使用TCU温度控制系统。
5.分离单元。
淘汰三足式离心机、明流式板框压滤机、非密闭抽滤设备。
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进行惰化保护,并设置氧含量等安全联锁装置。
鼓励采用自动分层、连续萃取设备。
鼓励使用结晶、洗涤、分离、干燥等“三合一”、“四合一”一体化设备。
6.烘干包装单元。
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非环保型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气流粉碎应根据物料性质选用压缩气体,宜选用压缩氮气。
鼓励采用单独设置的全自动包装系统。
(二)自动化提升要求。
1.全面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HAZOP分析、LOPA分析和SIL定级。
《关于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台安监管〔2017〕53号)中涉及评估范围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安全条件审查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评估范围内在役化工装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反应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工作。
对产物、中间产物以及蒸馏、精馏、闪蒸和干燥的初始物料、残留物料必须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掌握物料的分解温度、分解热等核心数据。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并应严格落实分析提出的对策措施。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生产装置,在设计阶段要开展LOPA分析和SIL定级,并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试生产前提供SIL等级验算报告。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LOPA分析应按《保护层分析(LOPA)应用指南》GB/T32857-2016、《保护层分析(LOPA)方法应用导则》AQT3054-2015的要求开展;安全仪表系统按《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0438、《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GB/T50770-2013、《工业生产过程中安全仪表系统的应用》SYT10045-2003的要求实施。
2.反应过程自动化提升要求。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按《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的要求、以及反应风险评估的结果设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深冷工艺、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以及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97),或其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1)的工艺装置应根据工艺特点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检测报警系统以及可实现化工装置过程联锁控制、紧急停车功能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对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车间内同时布置的非危险工艺装置要按照危险工艺的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应按《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要求设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反应过程的温度、压力等关键参数必须连续自动监测、远传至控制室。反应过程中反应设备附近不得有常驻人员。甲乙类车间同一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宜超过3人。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总控室,总控室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总控室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
3.蒸馏、精馏过程自动化提升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蒸馏、精馏,应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液位、进料量、回流量等操作参数,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蒸馏、精馏必须采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蒸馏、精馏鼓励采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应对蒸馏塔(釜)的温度、压力、液位、精馏塔顶温度、精馏塔顶压力进行监测,并设置高低报警及连锁,实现温度高报警、压力高报警、液位低报警自动切断加热。
采用蒸汽或其他高温气体加热的再沸器,蒸汽或高温气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显示、控制阀,根据釜温调节汽(气)量;立式再沸器壳程走蒸汽时,在冷凝水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采用液体加热的再沸器,加热液体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依据加热液体温度和釜温来调节加热液体流量。
精馏冷凝器冷却水管应设置流量集中显示、报警,冷却水流量低低联锁停加热介质。
设置压力或真空度集中显示,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精馏设备,应设置安全阀或爆破片等防爆泄压系统。
常压蒸馏、精馏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高高联锁停加热介质。
加压蒸馏、精馏系统物料侧的放空管道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
减压蒸馏、精馏塔应设置塔釜真空度低限报警。因真空度降低致使温度升高而造成物料有爆炸危险的,应设置塔釜真空度低低联锁切断加热物料。
间歇蒸馏、精馏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联锁切断加热介质系统。
有爆炸危险的蒸馏、精馏装置应设置安全联锁停车系统或具有安全联锁停车功能的其他系统,以保证操作人员及设备运行的安全。
应设置有防止管道被凝固点较高的物质凝结堵塞使塔内压增高而引起爆炸的措施,如管道伴热,设置双压力表,安全阀前串联爆破片等。
易燃物料减压蒸馏的真空泵应设置止回阀,使用加热炉加热时,应设置蒸馏加热介质的温度显示,燃料或空气流量自动控制,并设置加热炉熄火保护装置。
4.储罐区自动化提升要求。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罐顶压力高低报警,采用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应设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设置紧急切断系统。
储罐区与车间中转储罐、高位槽应设置安全连锁,实现车间中转储罐高液位报警自动关闭车间中转储罐的进料气动阀门,并将报警信号传输到罐区自控系统报警、连锁停泵。
储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要求。
加强自动化控制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编制自动化控制系统操作维护计划和规程,保证自动化控制系统能够可靠执行所有自动化控制功能。
严格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应制定完善的安装调试与联合确认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详细记录调试(单台仪表调试与回路调试)、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并建立管理档案。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安装调试完成后,企业应联合设计、评价、模块设计、安装调试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审查和确认。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自动化仪表管理和维护人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企业应对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自动化仪表管理和维护人员每年开展业务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半年至少书面考核一次,严禁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安排部署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各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此次提升改造工作,在每半年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全面动员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工作目标和提升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三)狠抓提升落实。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铁腕推进提升工作,狠抓落实,2019年3月底前,聘请第三方根据本方案要求,对企业现有每个设备和自动化进行核查,制定“一企一方案”。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要组织有关单位、聘请专家对“一企一方案”进行审查,明确改造提升措施和时间节点。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作为此次提升工作的主战场,要将提升工作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落实每家企业提升工作责任人,督促企业持续推进提升工作。即日起,临海辖区内所有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备及自动化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实施。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及自动化除达到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外,还应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安委办要适时组织对各地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及自动化提升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五)严格执法监督。对于不按时间进度完成改造提升工作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电、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倒逼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决不姑息迁就。原则上提升工作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企业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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